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和区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区政府质量奖是余杭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全区最高质量奖励。
(三)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评出获奖组织不超过5家。
(四)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区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前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六)鼓励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新兴产业、战略性未来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及“亩均论英雄”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余杭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三)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4.对申报组织的资格与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评审;
5.向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
6.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7.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8.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四)评审办组建若干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
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时向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五)评审办按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公道正派;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六)区有关部门、各镇街(平台)、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现行有效版本。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评审办发出评选余杭区政府质量奖通知。评选通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余杭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区级主管部门或镇街政府(平台)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余杭区政府质量奖申请,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不超过获奖总数2倍的比例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评审组需将现场评审报告及时报评审办,并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六)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
(七)社会公示。评审办将拟授予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名单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八)审定公布。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后公布,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六、表彰奖励及经费
(一)区政府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组织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奖励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
(四)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五)建立质量发展品牌梯级培育机制,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市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另行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七、推广与应用
(一)评审办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二)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平台)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三)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四)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八、监督与管理
(一)由区市场监管局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3月前向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
(四)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审办可报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六)评审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应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余杭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办〔2011〕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