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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简称“电子商务新政十条”)》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1    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商务局拟定的《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简称“电子商务新政十条”)及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构建完善电子商务产业链,特制定本政策意见(简称“电子商务新政十条”)。

  一、鼓励园区建设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对其公共配套设施投入给予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按其入驻企业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对园区进行评比,根据评比结果最高可给予50万元奖励。

  二、鼓励跨境发展

  对出口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仓储、物流费用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企业设立的海外仓和境外营销网络项目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线上交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销售规模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做优做强

  对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储给予补助;对年实际贡献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区贡献的60%-80%给予奖励。

  四、鼓励电商应用

  对传统企业委托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产生的基本托管服务费最高可给予50%的补助;对传统企业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产生的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鼓励创新发展

  对模式创新并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电商企业,对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给予20%的资助;对开展“天猫小店”等新零售业态的实体店铺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六、鼓励人才引培

  对培养跨境电子商务学员并输送至我区企业的培训机构,按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其核心人才参照《关于实施引才“十百千”工程进一步打造余杭人才高地的十条意见(试行)》(区委办〔2017〕44号)中相关规定,可享受住房、租房政策。

  七、鼓励品牌推广

  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给予50%的补助;对我区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鼓励产业集群

  根据实际投入和绩效考核结果对产业集群跨境电商服务商进行补助;对入驻产业集群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金牌店铺3万元、银牌店铺2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服务配套

  对企业、行业协会等举办的有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培训等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支持有条件的电商企业纳入政策性科技担保范围,给予贷款及保费优惠,鼓励企业申请政府引导基金;根据评比结果对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招大引强

  对招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型企业、产业链企业的办公、孵化空间等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租金全额补助;对重点引进和培育的电商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拓市场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3〕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浙江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8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未注册独立法人的传统生产型企业。具体包括:

  (一)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第三方平台企业;

  (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

  (三)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四)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及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鼓励园区建设

  1.对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由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设定年度考核标准,经考核达标后,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举办者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已经获得3年租金补助的电子商务园区进行星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升级奖励,即对首次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园区分别给予20万、30万、50万元的奖励。(相关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2.支持创建各类电子商务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在2万平方米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空间可适当降低);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入驻面积达70%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且配套设施完善。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对电子商务园区的举办者提供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平台、镇街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各镇街、平台应按照实际情况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孵化器或产业园区,并在区级扶持政策基础上给予政策支持。

  3.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由企业创办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实际贡献大小对园区举办者给予奖励。年实际贡献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年实际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5万元;年实际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10万元。

  (二)鼓励跨境发展

  4. 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交易额达到3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以上,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 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采用B2B2C方式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美元(成为海关数据的)以上,使用海外仓的,按其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批准设立的境外营销网络项目(包括办事处、贸易公司),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 对首次线上交易额达到300万(含)-500万美元的、500万(含)-1000万美元的、1000万(含)-3000万美元、3000万-5000万美元的、5000万美元(含)(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以上的出口型跨境B2C电子商务企业,分别奖励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元。

  7. 对当年获得速卖通、亚马逊、WISH、EBAY等跨境电子商务国际B2C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公司(以平台官方的证明为准),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做优做强

  8. 对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3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仓库用于电商销售的(原则上按1万元销售配1平方米仓库),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9.对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含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3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含)以上的B2C电子商务(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在我区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的,给予每天每平米0.5元补助,在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外的给予每天每平米0.3元补助。

  10. 对年实际贡献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三年内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80%。(注:对单个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依据,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6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7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

  (四)鼓励电商应用

  11. 对我区传统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2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分别给予50%和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 鼓励区内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传统企业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2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创新发展

  13.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发展C2B、新零售、移动端等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新技术、新模式。每年选择一定数量企业,对其自建的垂直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符合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或者年线上销售收入超过500万美元(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的ERP系统、独立商城等投入使用且有实绩的,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4.鼓励有条件的线下零售店发展“天猫小店”等新零售业态,对开展“天猫小店”的实体店铺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人才引培

  15.支持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区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机构培养的跨境电子商务学员被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本区电商企业就业的(区内企业输送的学员参照执行),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16.对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关于实施引才“十百千”工程进一步打造余杭人才高地的十条意见(试行)》(区委办〔2017〕44号)中享受相关政策。对我区有重大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选择不超过二十名符合条件的核心人才,参照F类人才享受相关住房政策,其中,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择优选择不超过五名符合条件的核心人才,参照E类人才享受相关住房政策。

  17.支持区内外院校等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开展实践性教学,对销售余杭产品的网店给予一定额度的产品铺底补助,并每年评选一定数量优质网销店铺给予奖励。

  (七)鼓励品牌推广

  18.引导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设与推广。对出口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所产生的商标注册费、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9.我区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其入驻平台缴纳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八)鼓励产业集群

  20.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我区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试点工作。鼓励传统企业采用自营团队、供销对接等方式发展跨境电商,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产业集群跨境电商服务商的实际投入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其总额不超过150万的补助(含省级补助资金);对入驻产业集群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金牌店铺3万元、银牌店铺2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服务配套

  21.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宣传培训。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举办有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大赛等活动,并从中甄选部分活动项目参照《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予以资助。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杭州余杭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应积极支持区内电子商务企业作为服务对象,通过该公司担保,向其合作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运营发展,并享受基准利率和1%担保费率优惠。对符合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的优质项目、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举办方,可纳入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范围,引导基金投资规模最高可达2000万元,投资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30%,约定股息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

  23.对被评为达标、优秀、示范的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0万、15万、20万元的奖励。(相关考核方案另行制订)

  (十)鼓励招大引强

  24.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型企业、产业链企业的入驻,按照入驻雇员数、交易额等情况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办公、孵化空间租金全额补助,补助期3年,租金价格按市场价核定。

  25.重点引进带动性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企业,重点培育区内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企业,“双重企业”(重点引进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人才办、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余杭邮政管理局、海关余杭办事处、人民银行余杭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二)简化认定程序。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区有关平台、镇街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三)建立退出机制。对当年发生非诚信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四)加强统计监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企业统计员队伍,对企业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建立完善发展评价体系,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的科学化水平。

  四、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二)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意见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我区《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6〕35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条款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上一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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