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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07    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积极推进“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2018〕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五大余杭”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方式、优结构、增动能的有力抓手,建立完善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在全省率先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平台、镇街主体和二级联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各平台、镇街深化改革的主体作用,区本级和平台、镇街协同联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推进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重点任务落实和重大措施落地,增强改革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2.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制度和政策创新,完善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坚持依法行政,注重制度规范,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

  3.坚持动力转换和降本减负相结合。推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从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转变,强化创新驱动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4.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坚持以“亩产效益”为核心、市场化配置为导向和差别化措施为手段相结合,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可持续的产业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到2020年,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全面完善;产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亩产效益”名列全市前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劳动生产率增速均高于全市工业平均增速,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提高到2.2%以上;加快制造业变革步伐,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在国际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形成创新能力更强、生产效率更高、产品品质更好、资源消耗更小、环境影响更少、市场响应更快、体制机制更优的具有余杭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2018年,由区经信局牵头,实现用地5亩(含)以上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由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分别牵头,适时开展部分工业平台、特色小镇、高新技术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2019年,由区经信局牵头,实现用地3亩(含)以上工业企业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逐步实现全覆盖;由区发改局牵头,实现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重点工业平台和特色小镇(不含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下同)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2020年,由区经信局牵头,实现对全区所有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园区的“亩均效益”评价;由区发改局牵头,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特色小镇“亩产效益”评价;由区科技局牵头,开展高新园区的“亩均效益”评价。

  二、建立完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一)全面深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1.强化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平台、镇街主体责任,完善导向清晰、权重合理、分类分档、结果公示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确保有关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2.科学设置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6项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为主。服务业企业评价、科技型企业评价、工业平台评价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上逐步探索。各指标基准值按近3年平均值的1.5倍确定,每3年调整一次。

  2018年税收取数口径按《关于2018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取数工作总体规定》(杭转升办〔2018〕14号)文件规定为企业分别向国税、地税缴纳的实缴税收。计算公式=国税税费(增值税直接净入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地税税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实缴的国、地税税费指企业上一个公历年度1至12月份国、地税实际入库金额。合并评价的企业税费按用地情况对相关企业税费进行相应计算(详见用地面积有关规定)。所在企业销售公司税费为母公司从事销售服务(包括产销异地分离,由企业提供证明)产生的税额合并计入母公司。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税费原则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单独评价。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税费额原则上按用地情况对相关企业税费进行相应计算(详见用地面积有关规定),但是各分公司的税费总和不得大于集团公司实际税收。除以上各项税收外其他税收的计算,由税务部门按照计税规则予以另行确认。

  3.合理开展评价。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合理设置指标权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单项指标权重不超过35%,其中,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的权重一般分别不低于30%和20%,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权重一般不低于10%。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发展主攻方向和工作推进的重点难点,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大、在创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方面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企业,视情给予合理加分;对新设企业、新升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可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

  4.严格分类规范。根据评价结果,将工业企业分为 A、B、C、D四类,原则上A类企业占比不超过20%,D类企业占比不超过5%。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的,以及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指标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二)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

  对各重点制造业行业,以及服务业重点行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企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和特色小镇(以下统称园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三)完善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

  对接省、市级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协同联动,基于在建的全区企业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加快拓建我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系统。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将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及时导入平台,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和共享。按照国家对数据开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须按主题、部门、地区进行分类分级共享,分类建立企业体检档案。

  三、建立健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机制

  (一)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地机制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并结合实际,按照相关文件内容,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

  (二)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能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省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3〕90号)有关规定。

  1.对超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20%以内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超过限额标准20%(含)—5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超过限额标准50%(含)—10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超过限额标准1倍(含)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元。

  2.优先支持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严控C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对D类企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在核定“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能耗消费总量时,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A类降到B类除外),当年核定量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用能总量的90%;D类企业当年核定量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用能总量的60%。

  4.因出现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需实施有序用电时,按照D、C、B、A类的顺序实施梯次错避峰、轮休、停限电等让电措施。

  (三)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用水机制

  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20号)精神,依法依规实施差别水价政策。

  1.在核定重点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时,可根据需要适度提高A类企业年度用水量,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水量。

  2.采用城乡公共供水的企业,用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20%(含)以内的部分,其加价费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其加价费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30%以上部分,其加价费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采用自备水取水的企业,用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以内的部分,其加价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20%(含)以上、40%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40%(含)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3.可对创建节水型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用水政策奖励和扶持。

  4.超计划、超定额加价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节约用水专项工作。

  (四)落实和完善差别化排污机制

  1.在核定年度污染物减排计划时,可对A类企业下达低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的任务,对A、B类企业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2.加大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政策实施力度,对C、D类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参照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行标准为每立方米2.45元)执行;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工业企业,可结合实际,实施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政策。

  (五)落实和完善差别化信贷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金融机构信贷与综合评价结果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政策条件的A、B类企业,各类信用评级机构可在信用评级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D类企业,原则上严格控制其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贷款。

  (六)落实和完善差别化财政奖励机制

  实施差别化财政奖励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与综合评价结果挂钩的联动机制,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A、B类企业,鼓励支持其申报和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对D类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和享受有关财政性奖励等政策。

  四、建立健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机制

  (一)实施项目准入综合评价机制

  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新建项目(含利用存量用地、厂房引进项目)实施准入综合评价机制,加快推广“标准地”制度。

  1.开展工业用地摸底调查工作,对工业平台、工业企业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土地等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摸清工业用地利用现状。

  2.严格执行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将投资、亩产、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纳入我区新增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条件,对不符合“标准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准入。

  3.强化新增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健全“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的土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竣工综合复核验收。

  (二)实施“低散乱”企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

  加强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基础上的项目绩效评价和土地“履约清理”工作,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加大对低散乱、落后产能企业的关停取缔,结合有条件改造提升。通过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结合严格行政执法,倒逼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以及总税收5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退出或转型转产。

  (三)实施工业园区提升改造专项行动

  高桥工业园区、金星工业园区和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联热电等试点区块要结合实际,以“平台主导、国有主体、征迁提升、合并开发、协议置换、滚动开发”等模式,积极探索其他创新模式加以提升改造。加强对我区22个工业功能区提升改造规划的研究,锁定和拓展工业发展空间,适当布局创新型用地,完善创新驱动产业链。

  (四)实施冠军、独角兽企业培育专项行动

  创新企业培育模式,出台《关于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独角兽等高质量发展企业提升培育的若干政策意见》(冠军十条)、《关于加快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意见》,制定“冠军十条”“独角兽十条”具体实施细则,通过加强在空间、人才、金融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上云示范、研发创新,培育扶持其做大做强。同时,实施工业互联网“百千万”工程,提高我区智能制造水平。

  (五)加快科技孵化产业承接转化

  加快科技孵化产业成果承接转化,遵循产业辐射和转移的客观规律,依托各地产业基础和劳动力、资源、基础设施配套等优势,逐步形成区内按梯次转移、承接的格局。年底前,完成新改扩建标准厂房5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小微企业园4处以上,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长平台。

  五、强化服务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点研究协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以下简称亩均办),负责牵头抓好政策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级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和对地方工作指导,形成工作合力。要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认真抓实抓好。

  (二)强化考核监督

  由亩均办牵头,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考核力度,有关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平台和区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向全区通报。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全区重点督查任务,加强跟踪督查。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差别化资源配置各项工作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主动讲好“亩均论英雄”改革故事。宣传推广各地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区经信局牵头全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一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杭区推进工业互联网“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余杭区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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