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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余杭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4    来源:杭州市余杭区商务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提升产业层次,强化项目引进统筹力度,提高决策科学性,加快项目落地见效,根据我区《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制的方案》余招商办〔2018〕1号、《余杭区关于建立重大产业项目招引三级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余招商办〔2018〕3号)、《余杭区“工业标准地”工作实施意见》(余政办〔2018〕126号)等文件内容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相关项目准入、评审、退出等事宜在本通知中再次重申明确。

  一、落实项目准入条件

  (一)项目产业要求。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我区主导产业包括:数字经济领域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健康产业、时尚产业、旅游休闲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超出上述产业范围,但是对余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余杭区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及产业链急需的相关项目。

  (二)项目用地标准。项目用地中涉及的投资强度、税收指标、开竣工时间等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创新型产业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准入条件应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执行。

  二、落实项目评审程序

  (三)项目的评审程序。产业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所在平台、镇街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平台、镇街初审通过后,报对应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联席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程序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执行。

  (四)项目的供地管理。工业项目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亩。凡供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由属地平台、镇街邀请相关专家及区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具体供地管理按照《余杭区“工业标准地”工作实施意见》(余政办[2018]126号)执行。

  三、落实项目退出机制

  (五)落实项目跟踪机制。各平台、镇街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和拟投资主体的承诺内容,根据监管协议,加强对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根据监督结果决定是否兑现扶持政策和追究违约责任。

  (六)落实项目退出机制。对于经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非用地类项目一定年限内检查评估均未达到双方约定目标的、用地类项目在达产期限届满前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属地平台、镇街应当启动项目退出机制,收回政府提供的相应资源,终止与该项目的合作。

  具体项目退出管理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的通知》(余政办[2019]7号)执行。

  四、附则

  1.本通知所指项目为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类实体项目,不包括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2.本通知所依据和引用的国家产业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以新调整或修订者为准。

  3.本通知旨在对余杭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进行强调,属于注意指引性知照,请各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商务局(招商局)

  2019年2月27日

上一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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